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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律援助站办理案件再出新成果

 2012521,我院法律援助站成功办理一起复杂的工伤事故案件,赔偿义务单位南通某建设集团公司于当日在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将11.5万元赔偿款交给受援人张某。

据悉,2010629下午,受援人张某(江都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泰州市328国道邮政物流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受援人当即昏迷。肇事方逃跑。

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两名援助律师办理此案,均因案件复杂未果。我校法律援助站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案情,深入调查,在经过艰苦的取证工作后,终于取得一系列证据,在泰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成功认定工伤,被申请人不服,向泰州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11.5万元给张某。

我院凌晨老师办理此案,运用娴熟的办案技能和敏捷的办案思路得到当事人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赞扬。援助中心周处长说:“如果没有师专法律援助站的参与,当事人一分钱都赔不到。”

张某在接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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